第533章 用司法手段震慑廖小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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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的话丢在这里,明天上午,你不老实的把你知道的王飞翔的情况交代出来,我就安排检察院对你立案调查了。”

“纪委和检察院,可是两回事了。”

“你配合得好,纪委可以按照立功表现,减轻处分,做纪律处理。”

“你不配合好,进入检察院,那对你做出的处理,就是走法律程序了。”

“自己考虑吧。”

“赵书记,我们走。”

说完,陈天浩转身离开,不再跟廖小波多费口水。

赵礼开让陈天浩先走出房间,他再跟在后面走出房间。

这举动惊得廖小波眼珠子都掉地上了,可是知道赵礼开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堂堂的副厅级领导。

陈天浩只是一个科级干部,按道理,赵礼开走前面,陈天浩走后面的。

可赵礼开礼让陈天浩,就表明陈天浩省纪委的专案组联络员。级别不是很高,可地位高,连赵离开一个市委领导都要尊敬他。

陈天浩走出了房间,马上打电话给杨凯丰,报告请示着:“杨书记,我需要检察院的配合。”

杨凯丰一听,就明白,陈天浩是想对一些党政机关干部,立即进入司法程序,不走纪委的线了。这样就是加快了办案的效率,也能很好的震慑那些顽固的抵抗分子。

对党政领导干部,由纪委调查时,有规定的时间审查,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没有审查清楚,就必须把被审查的对象放了。

这让那些心理素质很强的对象,容易抗拒到底。他们不开口交代,纪委也拿他们没办法。

还有,只要案情不是重大的,认为对被审查的领导干部还有挽救的机会,往往会在调查清楚后,给出纪律免职,降职处理,继续在党政机关工作。

说白了,纪委办案,被审查对象有机会走出来。

而检察院办案,不完全在用口供,可以采取其他的调查手段,调查到了相关证据,被审查对象不交代,不承认,那都会依法进入法律程序审理阶段。

那进了检察院,有机会出来的少之又少。

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先由纪委调查处理,这是组织上发现了被调查对象存在某些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还不确定是否违法犯罪,就先由纪委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防止被调查对象串供、毁灭证据,利用权力阻碍办案。

当调查清楚后,认为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了,再移交给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