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0章 严打的开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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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京城有一件事情的发生,促使王大山把他们给拦了下来。

1981年11月下旬的一个深夜,一名受过高等教育,名叫冯大兴的准备考研的国家干部,闯入北京西单新华书店实施了盗窃杀人,致使两名值班员一死一重伤。

(这个案件真实存在,不过发生的时间是在半年前。)

冯大兴的犯罪问题,引起了全国社会关于“才华与事业上的优秀者能否越过道德的界线?”的大讨论。

王大山觉得机会来了,于是他让王士昌帮他联系到了劳动者日报的总编,发了一篇社评《干部深夜杀人,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这篇文章,王大山并没有去纠结什么才华与事业上的优秀者能否越过道德的界线扯淡问题,而是直指核心,深入探讨了为什么社会上会频频发生抢劫杀人侮辱妇女这样的大案要案。

他剖析了这种表象下的社会底层逻辑,从人性、社会因子以及法治三个方面得出结论,社会治安的败坏并非个别现象,而是现阶段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痛下决心,开展更为严厉的惩治活动,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犯罪活动,给犯罪分子予以沉痛的打击和巨大的震慑,才能够将社会治安崩坏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扭转。

除此之外,他甚至给老人家写了一封信,详细阐述了开展一次严打的必要性。他还告诉老人家,犯罪分子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

既然是敌我矛盾,对待阶级敌人就不是搞运动,而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犯罪分子被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的大好事。

然后,王大山就只能默默地等待了。

没有等太长的时间,只是经过了将近大半个月的发酵,严打终于来了。

12月中旬,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打行动拉开了序幕。

三天后,全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前者规定对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后者则规定在程序上,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

也就是说,只要是犯了罪,不管是大还是小,都有可能被顶格判刑,甚至判死刑。除此之外,上诉期只有3天,要是被判了刑,还没反应过来呢,就可能失去了上诉的资格。

有一个18岁的年轻人,因为抢了一顶军帽,打了几场架被判了死缓。

更有人因为一次抢了两毛钱就被判了二十年。

但这些都不关王大山的事,这个时代就是这样,你要是不犯罪,怎么可能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