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困死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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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凉山彝族社会性别意识滞存的原因
1、从今天我国社会历史来看
众所周知,女性受压迫和“男尊女卑”是阶级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是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不平等的社会分工,包括性别分工模式。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的价值判断体系。所以,无论是政治上还是从学术上,我们一直把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实现立法领域的男女平等,作为女性解放的基本目标。凉山彝族的社会是一步跨千年,从奴隶社会直接就走进了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凉山彝族的思想观念中残留的落后,封建的习俗很多;所以凉山彝族人们的男尊女卑观念很严重。
2、从女性自身角度看:
对广大的彝族农村妇女来说,由于父母的男尊女卑思想从而失去了上学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没有与外界接触和了解外面世界的条件,导致她们没有知识文化,眼界不开阔,在封闭的环境里,思想保守落后,传统观念重。在生活中逆来顺受,忍辱负重,从未认真地思考过女性在彝族社会中的地位和自身的价值。只想到祖祖辈辈的彝族妇女都是这么过的,自己不能有出格的举动,让后人耻笑。对于生活,无过高的要求,只希望婚后儿女双全,容易满足,因此,自身不但无强烈要求改变不合理现状的愿望,而且还成了“男尊女卑”思想的忠实扞卫者。
3、从社会生活习俗的角度来看:
凉山彝族变相的买卖婚姻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女性在男方家族中的从属地位。婚礼后的第三天,丈夫家要为她举行添人进口的接纳新娘为夫家正式成员的宗教仪式,把新娘的灵魂从娘家迎到丈夫家,目的是使她真正从灵魂到肉体都属于丈夫家,从此,她作为男方家族的一名正式成员出现在各种场合,并以姻亲的身分出现在娘家人面前,她的生老病死交由丈夫家负责,在娘家得了病也要赶回夫家去治疗,出嫁了的女性没有在娘家作法事治病的习俗,名副其实地成为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
在家庭中,妻子依附于丈夫,连自己的名字都失去,目前,彝族农村中的女孩婚前有名宇,婚后一直到生孩子之前,被称作某某的妻子,生了小孩后,被称作某某孩子的妈妈,女孩的名字除本村人知道外,若嫁到外村其名字不容易被他人知晓。
正是这种婚姻决定当其丈夫死后,就只能在其丈夫家族内部流动转嫁,若丈夫家确实无人可嫁而只得外嫁其他家族的人时,所得身价钱必须交其前夫家,作为给丈夫家的补偿,其娘家无资格得到这笔钱。寡妇在改嫁之前,原丈夫家还必须为其举行“解除户籍”宗教仪式,即解除男方家族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时又要求其从肉体到灵魂彻底脱离原来的丈夫家族。彝族在家庭生活中,只重视男方的血缘而忽略女方的血缘,所生子女全部属男方家族成员,妇女离婚时,丈夫家必然不允许妻子将孩子带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而任何一个家族也不会无故抚养另一个家族的人,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妇女在离婚时无权得到任何一个子女,完全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对彝族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从此失去子女,这对她们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凉山彝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经济上不能独立,依附于丈夫而生存,这就使得她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离婚时无经济保障而丧失抚养子女的权利。传统习惯法规定,除了私生子可由母亲带走以外,婚后所生子女全部归男方家族,若有哺乳期的婴儿,则暂时由母亲喂养,待长到5岁左右时再送回其父亲家。在凉山彝族生活中,生过孩子的妇女,离婚后住在娘家的时间极短,大多降低要求,匆匆改嫁。
凉山彝族妇女无论是在父母家庭还是在丈夫家庭,都无财产继承权,没有儿子的家庭,其财产由家族瓜分,称“吃绝业”。妇女婚后正式到夫家坐家时,有一些嫁妆,但这些嫁妆在妇女离婚时也归男方所有。
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全靠道德来约束,道德和法律从来就是相辅相成,它约束了凉山彝族妇女们的思想。
(二)现实生活中彝族女性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人类历史发展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变后,以男人为中心的人类社会延续了几千年,直到二十一世纪新的千年开始,凉山彝族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还根深蒂固。
1、意识形态里“男性社会”的主流话语的遭遇
男性社会的主流话语形态就是将女性对象化、女性工具化、女性商品化、女性弱势化等等。[2]同样彝族女性在意识形态也有了这样的遭遇。
彝族女性对象化使彝族女性成为一种对象,成为非主体化的对象,彝族女性的生活被限定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特别是家庭的束缚,性意识特征的局限,彝族女性成为彝族男性的附属,被迫对象化,成为彝族男性美的对象,性的对象,暴力的对象,愉悦的对象,消费的对象,权利的对象。彝族女性对象化使彝族女性丧失了自然性,彝族女性天生是女性,天生以后就成为彝族男性的女性,彝族文化性别的塑造一直被彝族男性所主导,彝族女性成为彝族男性塑造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