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 渔民政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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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期,许多着名的大海盗相继崛起,如许朝光、吴平、曾一本等人,他们的名字在当时可谓家喻户晓。
这些大海盗们起初大多是跟随其他海盗或海商在海上漂泊,通过不断的战斗和掠夺,逐渐积累财富并建立起自己的武装商业集团。
然而,随着实力的壮大,他们开始寻求更为稳定的生存方式。于是,在某个合适的时机,他们选择接受朝廷的招安,摇身一变成为了“抚民”。
成为“抚民”后,他们不仅获得了合法的身份,还被安插在沿海地区。
这样一来,他们既可以合法地占有当地的渔盐资源和海界之利,又拥有了继续进行海上贸易的基地。
这种亦官亦商的特殊地位,让他们如鱼得水般地在沿海一带呼风唤雨,其影响力日益增强,甚至可以左右地方政局的走向。
明末时期,郑芝龙家族便是漳潮交界海域当之无愧的“海主”,他们掌控着濒海渔场、盐场以及关键的航道和港口等重要资源。
与此同时,另一个显着变化也悄然发生。随着与西方频繁交流往来,当地大规模深海渔业作业模式得以迅猛发展。
而这一进步背后,离不开之前所提及的富豪们雄厚资金的支持。
此时此刻,渔民们也纷纷受雇于豪强势力,扬起风帆驶向外海。
明末清初那段时间,东南沿海地区局势动荡不安,一直到康熙中期,这种混乱局面才逐渐稳定下来。
清政府在濒海地区的治安管理方面,以船只作为切入点。
康熙二十三年时,曾经开过海。
在此之后,原先被视为非法的私人海上贸易变得合法化,商船成为官府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
然而,数十万名“毫无家业、惯习风浪、不惜性命”且“籍(藉)捕鱼为养命之本”的濒海穷苦渔民,则成为官员们眼中沿海地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商船和渔船被分别制定了相关法规。
除了详细规定海洋渔船的桅杆数量、梁头大小以及船员人数外,还明确了渔船的建造手续、渔照的印制发放以及违禁物品等事项。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雍正的这几年,清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渔船的油饰印烙等规定。在此之后,与渔业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渔课、渔税的征收以及渔盐的配给等,都被纳入了渔船管理的范围。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清晰地看出,清朝在这个时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显着的变化,那就是焦点从维护社会治安逐渐转向税收征管。
这种转变表明政府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日益增强,同时也意味着对沿海地区的掌控和管理越发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