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交流学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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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昭听完了我和李中华的汇报,从椅子上站起来,背着手在办公桌前回来踱了几步。又走到我和李中华面前,伸手抓起那包烟,自己拿起火机点燃了。

我看看李中华,他看看我。我们都咧了一下嘴。

张昭嘴上叼着烟回到他的桌前,把烟在旁边一个花盒里弹掉了烟灰。看着我问道:“说说你这个导弹发射阵地的情报是怎么得来的。”

我说道:“我们单位有一个部门叫代表联络选举工作委员会,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任免工作。今年初,咱们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有一个缺额,他们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决定增补一名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省委的要求,经过研究决定把一位军队代表增补为常委会委员。这样,在一段时间内,他们就与这位代表接触较多。结果他们得知这位军队代表就来自原驻扎在东部某省的导弹旅。他们是整体迁移,需要征用很多山地和土地,用来构建导弹阵地和建设部队营房。在中央军委和西部战区的协调下,所用山地和建设用地都已经完成全部的批准手续,目前正在按照规划紧张建设中。”

张昭抽了几口烟,说道:“看来,找个机会我们得去这个导弹旅实地看看。最起码要知道他们驻扎的具体位置。”

我和李中华都没说话,等着他决出部署。

张昭把手中的烟又连抽几口,把烟头在那个花盒里拧灭,抬头看着我们两人,说道:“今后我们的侦察方向就围绕导弹旅展开!如果有必要,也得到金三角去侦察一下情况。”

“赵志强伤情怎么样了?”张昭问道。

李中华回答道:“我们问过护士了,护士说他再有一周就可以出院,回来后自我养伤即可。”

张昭凝神思索了一阵烟的功夫,说道:“现在基本可以这样推断:郭建龙一伙受敌对分裂势力和M国情报局的指派,分两拨分头潜入宁都省,主要目的应该是刺探我国在宁都省部署反舰导弹阵地的有关情报。现在我把人员分工安排如下:李中华主要负责与市公安局对接,搜捕敌特分子;王海涛主要负责与薛梅的联络,摸清她的真实背景以及主要目的,配合李中华必要时搜捕敌特人员。我已经在省武警总队抽调了一支30人的应急特别分队作为我们的支援力量,可以随时供我们指挥调动。现在,我们还不能判断这个薛梅在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因此,还需要海涛多做些工作。”

这是张昭第一次当面给我安排任务。这使我意识到我的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当即保证道:“我一定会多加留意,争取尽我最大努力摸清情况。”

李中华问道:“老王,我一直不好意思问你这个事。但这涉及到工作,我必须问一句,你把她拿下了没有啊?”

我有点尴尬地说:“这事吧--我感觉应该是差不多了!”

张昭和李中华二人都笑了。张昭说道:“这事确实也不是那么好说的!我们也不强迫你如何如何。相信你能很好地把握一定的分寸。总之,只要你发挥好你男人的魅力,把她征服了,有些事情也就会有眉目的。”

说到这里,张昭看着我,问道:“海涛,我有个问题一直不是很明白,正好现在主要的工作已经谈完了,就想请你给我解说解说。”

我忙说道:“厅长,你有指示你就尽管说!哪里有什么解说不解说的。”

张昭呵呵一笑,说道:“我这里还真不是什么指示!确实是要请你帮我解说一番!就比如你们人大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这方面。我对此也是一知半解,平时业务工作忙,对你们的工作程序和特点真的不是很清楚。”

我看到张昭态度如此诚恳,李中华也是显露出探寻的神态,我也就没有再推辞,说道:“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张昭听了我的上述解释,顿了顿问道:“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呢?”

我回答道:“关于这一点,宪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十五项职权:

(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