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7章 为自己辩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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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我对着纸上的内容念道:“根据龙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必须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起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的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我认为,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诈骗公司,这应该认定为过失犯罪,我们在诈骗公司上班期间由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的指挥下进行诈骗活动,这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认定为从犯……”

我的一页纸还没有念完,公诉人就扶着面前的麦克风说:“别念了别念了,现在我就问被告人一句话,你在进入这家公司之前知不知道这家公司是一家特大诈骗团伙?”

我看着公诉人斩钉截铁的说:“我不知道这是这家公司是特大诈骗团伙,同时我相信我的同案在入职这家公司之前也不知道这是一家诈骗公司。”

“另外我想请问公诉人,你在宣读我们的案件,以及宣读诈骗金额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提起非法获利!”

“你在宣读我们的案件,以及宣读诈骗金额的时候为什么连公司老板在内的管理层都一字不提,而是把所有的罪责都定性在我们最底层的员工身上?”

公诉人简单的解释道:“你们是你们的罪,你们老板是你们老板的罪,你们老板的罪比你们的罪要大!”

这个解释明显不能让人满意,这时候审判长接过话茬:“被告人,你们老板承担的是全公司所有诈骗金额的罪,你们承担的是你们自己诈骗金额的罪,这没有任何问题呀!”

我再次说道:“有问题,我们是在老板的指挥下从事犯罪活动,同时我们的非法所得少的可怜,大部分诈骗金额都进了老板的口袋。”

“另外老板为我们提供便利和犯罪工具,我们在聊到客户的时候第一时间把客户推给公司总监,是公司总监和客户聊的具体诈骗金额,受害人具体入金多少我们并不知情。”

“所以我们的诈骗金额不能由我们全部承担,应该让公司老板,公司总监一起承担,同时应该认定我们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理应认定为从犯或者胁从犯,不应该以主犯的身份量刑!”

我认为我们是从犯已经是非常清楚的事情了,可是在庭上就是给他们说不明白,甚至我在说完这句话的时候还听到公诉人小声嘀咕:“就你们还胁从犯呢!”

这时候审判长开口说:“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不是让你们在这里扯皮的,被告人,你现在说的话我们在讨论量刑的时候自然会考虑进去,现在你有别的证据吗,如果没有证据就休庭!”

说实话,我也不懂法律,人家说到这里的时候我摇摇头:“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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