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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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学校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四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学院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类项目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固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须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员变更使用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进修学习、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学院应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否则不得签办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人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十五条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本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学院加强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处置程序:
(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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