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八章 江宁府十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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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不知悔改的张安安又直接干预了司法程序。

在米芾判处了王英死刑后,表示要上报朝廷,只等皇帝朱笔一勾便立即执行。

这本就是大宋死刑的司法程序,但是张安安又不懂,觉得杀个证据确凿十恶不赦的恶人,还需要皇帝批准,真当皇帝闲着没事干啊?大手一挥,表示无须劳烦皇帝,等苏恒武一案了结,便对姚顺意与王英执行死刑,以二人的人头祭奠雷霆!

钦差梁师成立即附议,并提醒米芾,皇帝和辽皇还都在雁门关等着这位爷呢,不要因为一点小事让皇帝久等!

第二天,同样的地点,同样的人山人海,不同的是,今天是为苏恒武翻案,翻皇帝朱笔勾过的案!

苏恒武一案五死三伤,案情重大,属于斗杀,七杀之一!

秦律有杀人罪四种,汉律有杀人罪五种,晋律有杀人罪六种。“七杀”之名始于唐律,宋、明、清律沿用。

谋杀指二人以上合谋杀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一人也算谋杀。《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唐律按照谋杀进行的阶段不同,分别规定谋议的徒3年,已杀伤的绞,已杀死的斩。

故杀指故意杀人。《唐律疏议·斗讼》:“非因斗争,无事(指斗争事)而杀,是名故杀。”故意杀人的斩;故杀未死的,依故意伤人论罪。明、清律斗殴及故杀人条节注:“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故杀比谋杀轻,比斗杀重。

劫杀指因劫夺囚犯而杀人。唐律对劫杀的处刑很重,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斗杀指在相互斗争中杀人。殴打人致死,也称殴杀。《唐律疏议·斗讼》:“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斗杀的绞;殴伤的依照伤害情状处罚,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减。虽因斗,而用兵器致人于死的,拟制其有杀人故意,罪刑与故杀同。斗殴后已分散,去而又来杀伤的,依故杀伤处断。秦简中斵杀即指斗杀。

误杀指有杀人故意,但杀错了人。《唐律疏议·斗讼》:“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戏杀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于死。戏杀对杀人的结果有预见,只因两相和好而减轻刑罚。戏杀人的,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殴、僵仆(躺倒于地,或仰或伏)而致旁人于死的,以戏杀论。

过失杀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因过失而致人于死。《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注,“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以致他人于死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这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并无认识,而意外发生致死的结果。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例如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又如因捕盗而误杀伤旁人的),依照故杀应得的真刑,以规定赎铜的数量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