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章 犯罪团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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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抢夺罪,当时我方当事人确实遭到了被害人一家的阻拦,但他们只是言语劝阻,态度并非特别强烈。”

“而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年事已高的老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何等性质。”

“因此他当着被害人一家的面拿走南瓜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为抢夺罪,而是更倾向于......光明正大的盗窃。”

这话说出口,陈泽阳自己都有点脸红了。

“光明正大的盗窃”,听听这叫什么话。

结果也是毫无例外地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

“其次是抢夺行为是公开实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抢夺行为。”

“被告人与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当着他们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这个要件。”

“最后便是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抢夺。”

“本案中,王福奎,王顺安,朱大山等18人,既抢夺金额较大的财物,也实施了多次抢夺。”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次数却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抢夺罪!”

公诉人围绕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据理力争,很轻易便将陈泽阳的辩护驳倒了。

............

但陈泽阳还是不死心。

继续努力。

只可惜收效甚微。

抢夺罪这个“阵地”,算是失去了。

他紧接着转战“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方当事人在客观上确实对被害人的瓜田以及田地里的南瓜造成损害,但这并非故意的。”

“当时是晚上,光线昏暗,可视度很差。”

“再加上我方当事人患有白内障,青光眼等眼睛疾病,视力不好,尤其是晚上,更加看不清。”

“所以我方当事人破坏财物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

“我方当事人愿意照价赔偿,毁坏多少钱的财物,就赔偿多少钱,也愿意向被害者表达歉意,但他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陈泽阳还算是挺有韧性的。

抢夺罪失败了。

就换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辩护。

但公诉人显然不会让他成功。

还是老招数,

围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来辩论。

将王顺安的行为进行拆解,分析,完全可以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这不就是妥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么?

陈泽阳多番努力,却也是无力回天。

实在是性质太恶劣了。

如果一开始,王顺安没有拒绝认罪,而是态度好一点,承认下来,在否认一些。

那情况肯定会不一样。

可现在......

说多了都是泪。

而这时,公诉人的大招,突然砸了下来。

“被害人还不是简单的个人犯罪,他们人数众多,光达到刑事标准就有24人,如此大规模的偷瓜行为,本院有理由认为,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体犯罪活动!”

公诉人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回响。

一人犯罪,那叫犯罪分子。

多人犯罪,那特么叫犯罪团伙!

分子,和团伙,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团伙犯案,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性质更加恶劣,自然的,刑法也会偏重。

显然,公诉人也是对偷瓜老灯的无耻行为感到难以接受。

直接放大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