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设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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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神棍给依依解惑、指点,并给她一道符,然后收取一定报酬的这个事实,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评价应是属于服务类的合同关系,而这伍万零伍佰元其实正是基于这一服务合同关系而支付,而且事前他们对于具体的数额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说起来老神棍收取这伍万零伍佰元是具备法律依据的。这就是社会事实。
如果要拿回这笔钱,只能将伍佰元和伍万元区分开来。伍佰元是基于服务合同关系支付的报酬或对价,而伍万元则是属于合同之外的错误支付,缺少合法依据,这样就有可能把错误支付的伍万元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追回来。这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所以接下来,要做的关键步骤就是寻找证据来证明:基于服务合同而支付的报酬仅仅只是伍佰元,而另外的伍万元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支付。
方案既定,诉讼思路和取证方向也随之明晰。但这时我内心却又纠结起来,脑中不断响起瑞子说过的话“当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二者不一致时,你能说谁是真?谁是假?”。
是啊,我们一直在追求的到底是真?还是假?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总是有一定距离,而作为律师要追求的公平、正义实则是要推动两者无限接近,但这是一个漫长而浩瀚的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可达,而且过程中还需要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和阻碍,任既重,道且长。
那么在未实现真正公平、正义的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律人的我们该何去何从?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我纠结徘徊,最后只得到一个自己的答案:坚守本心!
依依的案子,如果还原了社会事实,也就没有诉讼的必要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依依活该上当,但这无疑就放任了老神棍利用封建迷信肆无忌惮的招摇撞骗。
如果利用证据支撑起法律事实,虽然有不诚信的嫌疑,手段也非光明正大,但至少帮助依依挽回了损失,也算是打击了诸如老神棍之流的诡骗行径。还是那句话,“若非你诡计在前,我又何须暗箭”,经过了白露的案子,我渐渐明白了这些道理,不管别人如何抉择,我自坚守本心,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吧。
心中疑窦顿开,我跃跃欲试,收拾老神棍,为民除害!
下午三点,约了依依。我兴冲冲跨出办公室,主任也恰好拿着一叠资料来找我,差点撞个满怀。
主任佯怒道:“你小子被狗撵了,冒冒失失的。”
我陪笑着说:“您老见谅,我这不准备出去挣生活费吗。”
主任一扬手里的资料,“这里有个法律援助的案子,所里其他人也忙不过来,你给处理一下。”
我一边往外走一边说:“您放我桌上,回头我看看。”说完忙不迭地走出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