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再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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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的时候,小菲一脸不快地闯进我办公室,把材料往我桌上一丢,没好气地说:“我都说了,你这当师傅的看不出来,我能看得出?耽误我一上午的时间。”
我笑了笑,拿起桌上的材料说道:“这不是让你多学点东西吗。”谁知这丫头竟不搭话,气呼呼地转身就走。
我重新翻开手上的材料。“你都看不出,我能看出来?”不经意间,我突然想起刚才小菲的话,立时有了不一样的想法:审案子的法官和我们律师一样,都是熟练运用法律人,要说出现明显的错误,可能性确实很小,但有时候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却很可能不同……
想到此处,我渐渐有了新的思路。仍然是寻找和发现原判决的错漏,这个大方向没有变,但侧重却有了不同。之前我的侧重主要放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看了几遍,确实找不出能够撬动案件的空间。这一次我把侧重放在了对法律的理解上,也就是法律适用上。如果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那么在适用法律时一定也会有所不同。
调整思路后,再看这两审判决,果然发现了几处我和主审法官在法律理解上的不同。理解不同,必然导致法律适用有异,究竟是他错,还是我错,这就看谁对法律的理解更精准、到位了。
发现了端倪,我顿时振奋精神,一面查阅相关资料,一面又细细地再次精读起这两份判决来。
一番研读下来,申请再审的思路基本形成。
两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基本一致,陈华在本案中败诉的原因大概总结出以下几点,而这几点也正是我和办案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上理解不一致的地方:
首先,原判决认为,陈华的两个姐姐虽不具备陈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多年来一直经营、管理案涉争议田地,而被告陈华则一直经营、管理本家庭户其他责任田地的客观事实,可以印证就本户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分配上达成了相应的默示条款。
在这一点上,我与办案法官的意见有异。明明是陈华好心帮助,将土地让出来给两个姐姐种菜,并不代表是把土地拱手相送,怎么到判决中却变成了内部分配上达成了相应的默示条款?“久借不还”反倒有理?而且判决中对这一事实认定很大程度上带有主观推测的意味。
其次,原判决认为,第二轮承包经营时,陈华的两个姐姐作为各自夫家成员未取得新增田土,所以仍然可以享受娘家的土地权益。
而这一点我的理解是,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陈华的两个姐姐应该是作为夫家新增成员,以“稀释家庭成员土地份额”的方式享受了夫家土地的权益。否则,非要取得新增土地才算享受权益的话,那岂不是又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相违背?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原判决的观点有与土地政策相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