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 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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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如果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出租人将面临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及时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北京公安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二、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

8月9日,昌平公安分局百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一出租房屋内有人疑似从事违法行为。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在出租房屋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经查,房屋出租人赖某某未定期检查出租房使用情况,对房屋内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公安机关依法对赖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租客可能利用房屋开设违法场所,如有租客在房屋内开设无证照的棋牌室,甚至在房屋中出现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如果房东履行了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相应义务,完全可以早早发现,甚至杜绝违法行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