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控辩对抗进入高潮:辩护方的反击之消失的凶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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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过程远比想象的要激烈得多,控辩双方寸步不让,当公诉人首先抛出了自己的王牌之后,法庭再次安静下来。这一刻时间仿佛凝固下来,法庭内外的一切仿佛静止一般。所有人都看向辩护席那位清秀的女律师。
这位女律师很年轻,甚至很稚嫩,人们无法将她与碎尸杀人案这样的事物进行联系。可现实还是现实,年轻的女律师不但成为碎尸杀人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且她表现得足够出色,足够强硬。
当公诉人再次以铁证相逼时,人们心中甚至对田诗有些心生同情。这样的一个女孩不应该面对这种压力,就算是换上一个男人,恐怕也受不了。然而,那个看似柔弱的女孩依然迎着众人的目光开始了质证,她的语调坚定而缓慢。从她发言的一刻,她成为了整个法庭的焦点。
“辩护人对公诉人举证有异议。”
田诗的话刚刚说出,法庭的紧张气氛又一次升级。所有人都意识到,田诗接下来要对公诉人的王牌展开自己的应对。
“本案的尸检报告并未确定死者的死因。而尸检报告中明确,死者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甚至到了无法确认死者生前容貌的程度。这说明死者的头部受到过钝器打击,打击的力度足以导致死亡。从这一点来看,与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害人系被被告人郑方用手捂住口鼻窒息而死是相矛盾的。”
田诗一句话,让整个法庭一下子沸腾了。是呀,尸检报告中伤情,并不符合窒息而死的症状。同时,起诉中明确郑方的整个过程是先捂住苏玲口鼻,导致其死亡,然后用刀斧分尸。这一系列行为中,可没有使用钝器打击头部的行为呀。这也就是说尸检报告直接成为否定起诉书所列事实的无罪证据。田诗只是一句话,就让公诉方的证据为自己使用,这当然会引发法庭所有人的强烈反应!
“既然尸检报告存在钝器打击的痕迹,那么钝器打击是不是致死的原因?钝器是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凶器?打击死者头部的凶器又在哪里?是谁使用了凶器击打死者的头部?这一切问题,都没有查清,我们从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案的证据中均没有找到答案。”
“本案是死刑案件,本案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尸检报告内容,可以证明本案事实还有许多未查清查明之处。在此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关于尸检报告可以证明被告人杀害苏玲的观点是不成立。如果从尸检报告内容出发,其证明作用与公诉人的观点恰恰是相反的。那就是根据尸检报告,可以成为否定起诉书依据事实的证据。这一点请法庭予以特别注意。”说着,田诗向董倩看了一眼。
董倩对田诗最后的举动是又气又笑。要知道,你田诗质证就是质证,最后把话题往我这引什么。看着这句话好像是对法庭阐明意见,其实没有任何实际用处。如果证据有问题,法庭当然不会采纳,这一点不需要辩护人特意申明。很明显,田诗在紧张的气氛之下,顺便跟自己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缓解一下自己紧张的情绪。偏偏自己对于这种调戏还无话可说,只能是木然地点点头,而不能有任何表示。
“关于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颅骨身源鉴定,辩护人有异议。”
田诗对于颅骨身源鉴定有异议,这是可以预料的。这个时候,所有人都望向辩护席上那位女律师。马东生也注意听着田诗的意见。
田诗是他检察官生涯以来遇见的最强对手。法庭上的争斗,靠的不是身体强壮,也不是气势上虚张声势,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对面的田诗,声音不洪亮,话语缓慢,有的时候似乎说起话来有气无力。可是她说的每一句话都切中要害,真正应了那句有理不在声高的老话。
田诗的出色表现也激发了马东生的豪气。他一直在检察系统怀才不遇。马东生从来不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比谁差,就算是省检的检察官,很多都是他的后辈。这一庭,田诗的出色表现,正是证明自己能力的最好机会。没有强大的对手,就没有强大自己,马东生相信这个案子笑到最后的一定会是自己。
“请法庭注意,颅骨身源鉴定书内容中明确送检颅骨与苏玲的特征不符。鉴定结论也未明确死者就是苏玲。因此,颅骨身源鉴定书并不具备公诉人所称的证明死者为苏玲的证明作用。”
说到这里,田诗突然顿了顿,向法庭环视一周,她看到法庭中每一个人的表情。大家都在看向她,她也在看着法庭中的所有人。
“颅骨身源鉴定技术,目前还是研究阶段。对于这项技术,虽然在侦查中也有应用。但更多是作为案件侦查的参考,而不是依据。辩护人要再次向法庭强调,本案是死刑案件,案件结果关系被告人的生死。因此,本案的判决依据,应当是成熟技术下的准确结论。很明显,颅骨身源鉴定不论是从科学性,还是准确性上,都不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辩护人认为这份颅骨身源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田诗关于颅骨身源鉴定的反驳意见,让董倩与马东生都皱起了眉头。颅骨身源鉴定技术,是最新的技术成果,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在这项技术上领先世界。然而,这并不能说这项技术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
一项技术的成熟,是要经历一个不断失败、不断改进的过程的。颅骨身源鉴定技术,虽然已经为各界所认可。但这种认可并没有上升到一个可以信任的程度。这项技术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一点,不论是马东生,还是董倩都是知道的。不过,这件事一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而已。现在田诗正式提出来,又让两个人再次面对这个问题。
颅骨身源鉴定,目前在侦查过程中,更多是一个指向作用。在案件没有线索,无法推进时,通过这项技术来寻找新的侦查方向而已。技术的不成熟,将会导致个别情况下鉴定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是不会接受这种不成熟的技术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