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开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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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省Y市清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词。被告人叶风,案由叶风生产经营假药一案。尊敬的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叶风生产假药数量大,销售假药金额二十万元以上,销售范围广,影响极为恶劣。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叶风生产经营假药罪情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叶风生产经营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SC省Y市清源县人民检察院顾忠义。”
县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代表叫顾忠义,名字是好名字,其在读公诉词时语调抑扬顿挫,饱含着对叶风这种社会败类的痛恨和谴责。
“被告,公诉人指控你是否认同?”审判长问。
“不认同。”叶风回答。
“请被告人陈述不同意见。”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我不承认生产经营假药。首先,我懂医术,我研制了一种名叫养精丸保健品,这款保健品的作用是激发人体器官的生理功能,促进人体之精相互转化。中医上,精泛指构成人体和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包括精、血、津、液。之所以说它是保健品而不是药品,是因为它没有明确的适用证、用法和用量,不符合药品的定义。生产了很多不是我本人主观上意愿,是我为了满足乡亲们的要求,免费为他们熬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次,我没有自行销售、也没有委托他人销售过药品的行为,至于公诉人所讲到的,我指使李海涛销售药品和收取李海涛销售药品获利分红两件事,纯属污蔑。”
“请公诉人讯问被告,请避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报告不认同公诉人的说法,审判长启动法庭审判的第三个程序,讯问、发问程序。
顾忠义清了清嗓子道:“叶风,请问你被县警察局带走的时候是在做什么?”
叶风:“正在熬制养精丸。”
顾忠义:“在那次之前,是否熬制过养精丸?”
叶风:“7月9日至7月11日熬制了一批养精丸,前后一共熬制过两次。”
顾忠义:“你和边南镇边毅村五组的李海涛是否认识?”
叶风:“我有个初中同学叫作李海涛,家在边南镇,不知道和你所说的是不是同一个人。”
顾忠义:“你和李海涛有没有经济来往?”
叶风:“没有”。
顾忠义:“8月12日,李海涛向你账户中汇款10万元,你怎么解释?”
叶风:“此事我不知情,8月11日我已被警方带走,此后我未接触过任何网络,不清楚是否有人汇款给我。”
“我的问话完了。”顾忠义说。
审判长见公诉人不再讯问,说道:“被告是否有疑问需要询问公诉人?”
叶风:“有。”
“请开始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