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感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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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奥秘深不可测,作为常规的施工单位,多处于夹缝中苟延残喘的边缘,而《建筑法》多是制约施工企业的,试举一个例子来看,《法》中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因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那么试问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又当何论呢?

这个问题让人深思。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难道建设单位就有特权可以不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吗?难道只有通过法院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一方面,建设单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一些建设单位可能故意拖延付款,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然而,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次,施工单位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避免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款被拖欠。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总之,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让他们不敢轻易拖欠工程款。毕竟,公平、公正、合理的建筑市场秩序才是大家所期待的。

如果有民工上访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将会采取措施进行制裁。他们可能会拒绝开具“不拖欠民工工资证明”,或者将该施工单位列入公信力平台的黑名单之中。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无法参与工程投标,从而丧失了生存的机会。这无疑是一种掐住咽喉的致命举措,让人喘不过气来。然而,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他们不履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除了亡羊补牢地诉诸法律之外,似乎并没有其他更好的维权手段可供选择。

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看,这种情况是否对施工单位过于不公平呢?当前,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的钱,施工单位又欠劳务公司的钱,劳务公司再欠民工的钱,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条。追根溯源,问题的主要根源并不在于施工单位,而是在于建设单位。这个症结越结越紧,最终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让所有人都陷入困境。

这种对施工单位严重偏重的行政制约手段,实在让施工单位苦不堪言,几乎快要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施工单位作为实际干活的一方,同样也是受害者。

按照平等原则,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应该处于同一层面。施工单位需要盈利,劳务公司同样如此。那么问题来了,当劳务公司完成工作后,施工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工钱;然而,当施工单位也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时,建设单位却可以选择给或者不给工钱。这是什么荒谬的逻辑啊!

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建设单位竟然明目张胆地违背这个常理,简直就是天理难容!

说到这里,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同情,有感知的人会不安,有心知的人会愤怒,有自知的人会感到恐惧和惆怅......

咳,那些被建设单位拖累的施工单位想想别的办法吧,不然就撕破脸走法律程序吧。

文思如流水,洋洋洒洒,不多会儿便写就这长长的一大段,按以往的习惯,他会搁置几天再行改稿,让思路陈化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