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西南布局,改土归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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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元朝时期,为笼络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并借以制约汉人,设立土司自治制度。
土司制度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
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朝廷的敕诏得不到真正的贯彻。
明朝时延续了部分土司制度,按照世袭土司管辖区域的大小,设立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把土司纳入了明朝的官员系统,弱化了地方色彩,强化了行政色彩。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一些土司专横不法,对境内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土司对朝廷叛服无常,时常发动叛乱。
雍正时期在西南、西北各省废除土司制度,取消土司世袭,任命有任期、可调动的流官直接进行统治,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称为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强化了政府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管理,打破了原有土司制度蛮不出峒、汉不入境的民族禁锢,推动了民族融合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治理、版图开拓与巩固的重要政策。
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西南滇、黔、桂、川、湘、鄂六省以及西北的新疆、西藏、甘肃、青海等地,涉及众多少数民族。
朱由校计划等皇家卫队和新锦衣卫彻底掌控地方军政民政后,在大明实施改土归化政策。废除土司制度,解散土司军队,取消土司世袭和土司的一切特权称号,没收不法土司的所有财产分发给贫穷的少数民族百姓。
所有少数民族全部搬迁到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的平坝河谷和汉族杂居生活,平坝河谷地区规划统一的居住区,所有少数民族由各府县基层政府直接管理。
所有少数民族,不是汉族百家姓的,一律改汉族百家姓。办理户口本、身份证。原土司贵族、少数民族首领,对汉族百家姓不满意的,可赐予国姓,享受宗室荣誉。
所有少数民族必须说汉话、习汉俗、着汉服、用汉字、信仰汉传佛教,两代内必须与汉族人通婚。严格遵守民族政策的,在指定的地方分发住房,分发土地,过固定的农耕生活,享受汉族人民一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