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节 大明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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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案子,我们都忽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情况。就是死者和嫌疑人的身份。两位都是生活秘书――或者你们喜欢叫的‘女仆’。这些女孩子来到临高的时候都是签了绝契的,不但不能像一般契约奴那样服役到期就可获得自由。甚至是否决了任何赎身的可能性――只有她们的主人才有权给她们自由。我说得是对吗?”

“没错。”

“那么她们实际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喽。”

“是的。”

“我记得元老院颁行的法律,不论已经正式执行的,还是形成草案讨论的,都没有蓄奴的条款。所以实际上这套制度目前沿用的是《大明律》的条款。”

“可以这么理解。实际上这种司法实践是有问题的,是特定时段内变相的‘双轨制’,有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实行中是很别扭的。”

“您说得一点不错。不过现在我不想讨论这些。有一点我一直没弄清楚,她们到底是谁得奴隶呢,是元老院还是元老个人的?”

“在没有元老购买之前属于元老院,元老购买之后。一切权利就转移到元老个人手中了。你也有生活秘书,应该在她的档案袋里看到过户的契约。”

“我可没有兴趣研究如何压迫别人。”程咏昕拿起一块点心,优雅的端详了下才放入口中。

“所以,问题就来了。实际上林小雅和杨继红都是《大明律》体系下的奴婢。要审理也是按照《大明律》来。杀死一个奴隶能按杀人罪处理吗?如果这样,三亚的几位元老怕是从三亚一路到临高所有电线杆子挂一次都不够啊。所以呢。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定位错误。这是一起财产侵害案:杨元老的私人财产杨继红侵害元老院的公共财产林小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杨继红的所有人杨欣武,和杨继红本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她只是一件东西而已,或者说,一匹马,一条狗。”

姬信的脸上露出了难以置信的神情。程咏昕暗暗得意,继续说道:

“杨元老毁坏元老院财产的赔偿责任:死者的身价、这几年的培养费用。至于女仆,既然没有人身权利――根本不算人――自然也就没有承担罪责的权利。应该交由主人严厉看管并处罚:至于杨元老是打杨继红的屁股还是罚她立壁角就悉听尊便了。”

“你的意思是。杨继红杀死林小雅,杨欣武赔元老院一匹马?”

“正是如此。”

“这不大妥当。”

“这不就是伟大的元老院亲手建立起来的制度吗?”程咏昕笑得有些慵懒,“当然,如果这样干,仲裁庭的诸位和国家警察不好交代,他们肯定会跳起来。我们的杜女王也得掀起一场大批斗,所以我还有第二套方案,虽然不能让杨继红无罪,起码也能让她少坐几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