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第七十八回 重建烧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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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两项工程既毕,孙汉亭、孙汉候兄弟二人已入暮年之境。彼时,由孙汉亭之子孙太主家。此孙太自幼耳濡目染,常闻长辈言,其家祖上乃酿酒之人,且有酿酒之牌匾,名曰“孙老大烧锅”,更有与酒相关之祖传御赐“我有酒旨”之酒坛、东汉时期之“酒舀子”等诸般物件。
孙太自小对酿酒技艺心怀热忱,矢志传承祖先之绝学。
然,古时官府对酿酒有严格之规矩,但到孙太这时朝庭基本上方开。古时酿酒制度为:
统治阶级对酒之生产与销售,采取之政策分三种,即禁酒、榷酒与税酒。此三者,各有其特点,亦有其内在之联系。
禁酒,乃禁止一切酒之生产与销售行为,官营与私营皆然。此政策之施行,多因生产力水平不高,农业生产不发达,粮食无大量剩余以供酿酒之用。故酿酒须耗费大量粮食,属粮食加工业。
在灾荒与粮食欠收之年,统治者为节粮,不得不采取禁酒之政策。榷酒制度,类似于现今之酒类专卖政策。汉武帝天汉三年二月,由桑弘羊倡导实行榷酒制度,为学者所公认中国古代榷酒制度之开端。榷酤,乃古代禁酒之术语。此政策允许酿酒,但须在官府允许之范围内进行,对于官府允许之外之地域范围及行为范围,皆禁止之。由官府控制酒类之生产与流通领域,官府即可独享榷酤之利。榷酒与禁酒虽有不同之处,然二者亦有相同之处,即当榷酒之目的乃为节粮,而非为增加财政税收之时,政府采取高价政策,有意控制酒之生产与销售,此时榷酒之主导思想与禁酒相同。
税酒,即对酒类之生产与销售设立专税,此向酒类征收专税之制度,亦始于汉代。税酒与榷酒之区别在于:榷酒之利归官府所有,酿酤受限制,相关行为皆由官府所控制,不够自由;而税酒则不然,其采取征课形式,向特许之酒户征收一定数额之酒课。
自榷酒制度之初之汉代至宋代,中国之酒政史,榷酒与税酒乃主要表现形式。禁酒政策时间甚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税酒之时间较长,榷酒之时间则大概只有二百年。北宋榷酒法有官榷制、买扑制度、榷曲制度和特许酒户制等主要形式。
官榷制度,乃北宋初期所实行之榷酒制度,延续了唐五代之制度。榷曲,乃指对曲实行专卖。北宋官府设立曲院,酒户须从曲院买曲进行酿酒,官府垄断造曲行业,而不禁百姓酿酒出售,此即榷曲。榷酒乃指既禁止造曲,又禁止酿酒出售,官府设立酒务进行造曲酿酒,而酒户只能从酒务批发酒去零售。酒务多派监官进行榷酒管理,称作官监酒务。
曲院乃宋廷垄断造曲行业控制私营酒业谋利而设置之机构。北宋四京都设有曲院,其中开封府之规模最大,年税额大概在三四十万,其他曲院之规模要相对小一些,税额自然也较少。如南京应天府曲院,年课额只有三万余贯,大名府和洛阳府之曲院规模与年税额与南京应天府相似。酒坊酒场乃宋官府在县下设置之酿销酒类之场所,因各地情况不同,数量亦有所不同。这些酒坊场还兼收酒税。
史载,官营酒业之初,即已暴露出诸多弊端。朝廷虽有禁令,然民为酒课扰之事件仍时有发生。官私酿酒时之不端行为更是常事。如酝齐不良,酒多醯薄,即用偷工减料压低成本以提高利润之手段,使酒之味道变淡,从中谋取暴利。酿好酒后,酒行把经营亏损转嫁给百姓,亦使百姓怨声载道。销售过程中最为严重之问题乃强制抑配,即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
对于出现种种弊端之榷酒政策,北宋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北宋官府对各类经营性之酒务加强监察监管,然如此频繁之检查,效果并不理想。
左右正言王觌言:臣每见场务当所辖官点检时,皆先数日点对薄书,编排官场,具截日见在之数,以俟点检。各级官府只是为检查而临时敷衍一阵,点检官也未必如期而往,就算是迁延,其场务必须经点检完毕官员方得自安。一旦检查拖延,必然影响酒业活动之正常运行。
买扑制度,乃北宋之买扑制度类似于现今之投标然后专卖之行为,亦可称为扑买、扑断,看其字面意思便得知有垄断、自由竞争专卖权之意。在当时,民户给政府缴纳一定数额之费用,从政府手中买取在特定区域范围之商品生产权或者经营权。经营商品后,取得一定之利润,不同时期官府会规定一定数额之利润分与官府,如此,实现双赢之经济现象。买扑这种形式非自宋代开始,然自宋代开始广泛使用。
城镇酒务买扑。城镇买扑之繁荣,应天府这样之大城市买扑情况如此繁荣,中小城市之情况亦不会少。
酒曲场务买扑。北宋官府把一些相对偏僻之地区之酒曲场务卖给民户经营,否则这些酒场,连最基本之收支平衡亦难以维持。
坊场和场务乃县级以下之酒坊。县级以下之场务虽规模不大,然其数量甚多,每个县之数量不同,在经济发展较好之县可能有几十所,若地处偏僻则只有几所甚至更少,然其在北宋酒类买扑中之位置亦不容忽视。如两浙坊场总计有一千三百三十四所,而天下坊场三万一千余处。这些数字足以说明此类买扑现象在北宋亦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