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 我和孩子等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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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杞冲我笑了笑,说道:“我等你,还有......我们的孩子!”
说着,她下意识的用手捧着并无明显变化的肚子。
也是,按时间来算,也不过一个月的时间,怎么会有变化呢?
这是个让人无比欣喜的消息,我激动的情绪不受控制,大叫一声:“啊!我要当爸爸了!”
我激动的想要跳起来,却不想被警察死死地按着。大概是语言不通,警察警惕的眼神中还带着几分疑惑。
他们一定在想,这个罪犯是个疯子吧?
但这些,我并不在乎。
在警察的押解下,走出了康奈医院。
在路边围观的人群中,我瞥见了程知夏,韩晓冬,蒋南溪。
我冲他们挑眉,他们冲我笑。
随后我毅然上了警车,去面对我该面对的处罚。
当夜,方杞,程知夏他们来警局保释我。
但被联邦警察局驳回了,理由是我犯罪事实清楚,现场目击证人众多,且劫持属于暴力犯罪,不符合美国宪法的“无罪推论”原则,因此不符合保释要求。
翌日早晨,我在联邦警察局的接待室里,见到了方杞帮我请来的刑辩律师。
为了交流方便,他们请来的刑辩律师是位名叫孙科的华人。
与孙律师交流了一些案件上的事情后,他告诉我,在美国,所有罪犯都有速审权,即迅速审判权。
他建议我行使这一权力,争取尽快开庭,到时候他会帮我做减刑辩护。
我接受了孙律师的建议,他帮我向联邦警察局提出了速审申请。
并非崇洋媚外,美.国的司法程序确实完善,也很人性化。在国内,走完一整套审判程序至少得三五个月时间。打个官司,耗都能把人耗死。
而在美国,从拘捕,到取证,再到开庭,只用了三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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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我被押送至旧金山法院公开审理。作为原告的杨晴,她的律师以劫持罪,暴力恐吓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对我提出指控。
孙律师为我积极辩护,向法官陈述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指出,原告杨晴存在用非正当手段威胁,唆使他人进行器官捐献的情节。因此,被告人后续做出的犯罪行为是迫不得已。
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审判,法官认为,我犯罪事实清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原告确实存在威胁,唆使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因此,可以对我减轻处罚。
最终,法官宣判了庭审结果,我被判处两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对此,我没有异议,并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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