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 这玩意都二十年了,还没过期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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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这玩意都二十年了,还没过期呢?

“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意见?”

几方相对沉默了一会儿,最终还是法官率先开口。

“公诉人还是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案涉卡套列为司法解释第三款的淫秽物品前,应当根据卡套背面印有色情图案这一特点,将其认定为‘画片’,以‘张’为单位进行计量。”

费一凡似乎也没有什么新的观点,只是把之前的重点重复了一遍。

“嗯好,那辩护人这边?”

付中超心里叹了口气,知道今天的庭审结束后,这个问题怕是得讨论好久。

“辩护人想从立案原意的角度出发,再对案涉卡套分类的解释做一些补充。”

“可以。”

付中超表示同意,他现在巴不得控辩双方都多说一点,这样他们在做判断的时候也有更多参考的方向。

“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现有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淫秽物品做出了不同的分类,并划定了不同的数量范围来为入罪提供标准。

那么司法解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呢?

这种分类肯定是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淫秽物品,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在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时候,受限于文字的模糊性,总会遇到一些解释和理解上的分歧,那么这时候该如何进行解释和理解呢?

既然站在法庭之上,在这里做出的每一个判断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利益,我想我们应当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治理的角度,去理解立法者当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的考量。

同时也要综合社会习惯、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整体谨慎的评估。”

任真看向公诉席上没什么表情的费一凡:“虽然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有着打击犯罪的天职,但是如果为了让当事人入罪,而不去考虑案件是否可能本身就不构成犯罪,有可能会出现视角片面的情况。

司法解释之所以对书籍、画册、扑克、录像带等等这些东西做出分类,肯定是考虑到这些东西在社会上流通之后,所产生的危害性是各不相同的。

即使如此,我们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和立法的概括性问题。

我们今天讨论的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出台于2014年,听上去似乎不算太遥远,但是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该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超过二十年都没有修改。”

哦?

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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