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入罪与出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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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坚下意识的拿出手机想问问度娘。

“后边有个附件,不用查。”

旁边的辛万涛提醒了一句。

“哦哦。”

翻到最后,果然找到了附件。

“这律师还挺贴心。”

秦守东赞了一句,“治疗癫痫的药物,疗效好且副作用小,但是在我国未获批准上市,属于管制麻精药品。

害,这妥妥的毒品犯罪,跑不了。”

光是看了个开头,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们就已经得出初步结论。

“咱们知道的,这律师也知道,但是他这个说理很有意思啊。”

宋永坚啧了一声。

【苏妙方的行为,从法律上看似乎符合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但细细思考之后会发现,如果对该案定罪,不仅有违法理,更是有违人伦情感。

首先,苏妙方在主观上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虽然苏妙方知道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但是其一直从代购处购买儿子的救命药。

从普通人的视角看,他们只能知道这种药品属于国家管制,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国家管制药品的种类,以及其在法律上代表的含义。

作为一名普通人,他们只能知道,这种药品虽然国家管制,但是能治病,那既然能治病,甚至是医生私下里告诉他们这是能治病的,那不是药品有事什么呢?

从苏妙方的角度出发,她认为这种代购是为了帮助患者代购药品才走私氯巴占,因此,苏妙方主观上只有治病救人的目的,出于此种动机,她才会收寄这名代购的快递。

所以苏妙方并不是把氯巴占当作了毒品的替代品使用,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走私、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按照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方法,苏妙方就算不知道氯巴占属于毒品,也可以认定她是‘应当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

辛万涛差点被任真的论证绕进去:“但是这个律师从普通人视角出发,把氯巴占往药品上边靠,还说氯巴占时毒品的代替品,这个论证就很有意思了。”

“是挺巧妙的,但是司法实践里基本都认定成毒品了,他说不是有什么用啊?”

秦守东撇撇嘴,认为任真的小聪明屁用没有。

“话也不能这么说。”

宋永坚摇头:“把氯巴占认定为毒品,本来也只是办案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推论,论证其应当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毒品。

但是人家律师跳出这个论证逻辑,给出了另一套思路,要是有道理的话,咱们还是得考虑一下的。”

【其次,本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走私贩卖毒品罪损害的是公众健康和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苏妙方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禁毒法》,但是我们认为,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否危及民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