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章 不严重的暴力非暴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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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不严重的暴力非暴力?

“公诉人认为,上诉人张驰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刘文仁看了眼任真,最后把目光放在张驰身上:

“根据执法记录视频以及其他证据的印证,在张驰持刀捅刺四名被害人之后,在办公楼外的执法人员很快返回接待室。

执法人员责令张驰交出尖刀,张驰并未直接交出,而是让其他人都先出去,经执法人员多次责令之后,张驰才交出尖刀。

综合案发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张驰面对执法人员的第一反应来看,张驰在案发后并不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

张驰当时的表现,只能证明他没有抗拒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但是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和行为,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刘文仁也坐下,见似乎没人再有意见,法官们凑在一起短暂的商量了一下,叶秉文说话了:

“那下面我们开始法庭辩论,请上诉人和公诉人围绕刚才我们讨论的这几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有争议的地方展开辩论。”

任真和刘文仁隔着十几米对视了一眼,任真先站起来了。

作为上诉方,难得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率先发问。

“公诉人刚才提到,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并且也认为张驰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两点的理由存在交叉,我就放在一起说了吧?”

见刘文仁点了点头,表示没有什么意见,任真这才继续开口:

“我总结了一下,公诉人认为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并且是防卫过当,大概有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杜金亮等人虽然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不恰当的催债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足以严重危及到张驰母子的人身安全,并且杜金亮等人此前也实施过多次类似行为,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张驰应当知道,案发当天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没有伤害他们人身安全的意思。

第二,杜金亮等人并未携带并使用任何器械,所以张驰使用尖刀捅刺反击的行为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执法人员当时已经到达现场,张驰和蔡美娟面临的危险程度明显下降。

公诉人这几个理由有没有异议,或者是其他要补充的?”

“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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