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451章(合并章)他没活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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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高强酒后潜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强行掳下被害人的金戒指,被告人入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当时是猪油蒙了心,我不该去小寡妇家……”高强又是一阵忏悔,可惜他不是在教堂,而是在法庭,所以这一套说辞没有任何作用。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方轶对检察员的大部分指控都不持异议,但是在入室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点上他不同意检察员的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检察员指控被告人的强奸罪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入室抢劫致人死亡,辩护人有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强,不构成入室抢劫致人死亡,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入户的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并不是为了抢劫,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认定入户抢劫的关键。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在于其入户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以强奸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成立要件,因此,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抢劫被害人金戒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根据上述意见,关于‘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是指以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入户抢劫’为加重处罚情节,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抢劫罪。

因此,当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入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人户抢劫”。

(二)上述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入户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入户区别开来,以做到准确定性和量刑均衡。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入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入户抢劫论处,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