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4章 诚信很重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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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章 诚信很重要

“嗯,这案子我估计当事人不会找咱们。如果对方问起来,您最好跟对方实话实说,这案子咱们不可能做无罪辩护。”方轶一脸认真的说道。

吴秘书点头答应下来。

方轶从装现金的纸袋子里掏出一万元,递给了他:“这是今天的劳务费,我给你百分之二十。”

“方律师,如果这案子接下来,您不提我也得给您说费用的事。但这五万元是您的劳务费,我就不要了。咱们来日方长,没必要计较这些。”吴秘书推脱道。

见对方不是假意推脱,方轶便将钱收了起来,并提议找地方请吴秘书喝一杯,后者欣然接受,人家给联系了半天,不要劳务费,请吃顿饭还是应该的。

吴秘书这人就这点好,分的很清,小钱不要是为了维系关系,大钱少一分都不行,因为这是应得的。有点盗亦有道的意思。

说实话,吴秘书心里有些惋惜,按照方轶的说法,这案子肯定没希望了。事实上刘总的斯文助理确实没有再联系他,而是联系了胖律师的推荐人,并与胖律师达成了委托协议。

半年后,吴秘书突然听说推荐胖律师给刘总的那位同行不在圈里混了,后来一打听才知道,案子的结果与胖律师的预判相差十万八千里。

刘总怀疑推荐人和胖律师合伙骗他钱,并在圈子里散了消息,搞的那位推荐人里外不是人,被打上了不可靠的标签。

后来那位推荐人想自掏腰包退钱给刘总,谈和解,但是人家根本不搭理他,结果可想而知,推荐人好好的舔狗生涯就此终结了。

吴秘书感到好奇,什么样的判决结果会让刘总使出这么狠的手段,直接将同行的财路断了,于是他找来了判决书,看到了如下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Y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业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关于卖Y不包括男性之间的X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组织他人卖Y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X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Y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故刘业明的行为符合组织卖Y罪的构成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业明犯组织卖Y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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