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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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统治印度时期,原本的印度君王被信奉伊斯兰教的苏丹所取代,以刹帝利种姓为代表的印度教徒则是丧失了政治统治权和司法权。传统特权在这个阶段也被剥夺,例如婆罗门的死刑豁免权和免税特权。在整个伊斯兰教统治时期,印度教徒在公法领域服从统治阶级所推行的伊斯兰法,但是在私法领域和宗教事务中,印度人仍然获许沿用印度教法。实际上,即便是在伊斯兰教统治印度的时间里,传统印度法一直以学说和习惯法的方式在慢慢发展。
第三个阶段是1600年——1858年。在这个阶段里,英国殖民统治者逐渐取代了伊斯兰教在印度的统治地位。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过程。自1600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经国王特许进入印度,最开始只是在当地建立商馆,把印度作为进行贸易活动的殖民点。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商贸活动的发,逐渐形成的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大殖民管区取代了商馆。在三大管区里,英国式法院设立。根据1772年黑斯廷斯计划和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英国东印度公司把加尔各答作为三大管区首府,并在首府设立最高法院,任命了总督。1833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就不再从事贸易活动,变了成政权机构,印度殖民地由东印度公司负责管理。1858年,在镇压印度人民起义之后,英国最终把印度纳入版图,以英王的名义统治印度,由总督代行英王的统治权。英国殖民统治期间,一方面允许印度人在涉及宗教或是个人生活等事务上遵行传统印度法;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和司法,对传统印度法进行了改造。英国殖民统治者通过立法(尤其是法典)和司法等方式把英国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移植给印度,从而形成了英—印法(Anglo-Indian Law)。因此,传统印度法的原则和制度必然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传统法律制度被废除,英国法取而代之。同时,在成为英国殖民地的长久时间中,一直到英王及总督接管之前,莫卧儿王朝的皇帝一直是国家名义上的统治者。所以,在这个时期,印度的法律实际上有三种形态并存,三者相互交叠。一是莫卧儿王朝所推行的伊斯兰法,它仍然适用于印度的穆斯林,在公法领域也适用于许多地区的印度教徒;二是在私法领域和宗教事务中,虽然印度教法受到殖民者的大改造,印度教徒仍遵行印度教法;三是英国移植到印度的法律,适用范围逐渐拓展,最终除了在宗教和婚姻家庭事务上印度教徒和穆斯林被允许沿用本教之法,很大程度上,英国法就是印度的属地法。
第四个阶段是1947年——现在。印度独立之后的国家和法律重建时期。印度首先制定了宪法。1950年颁布的印度宪法,是印度法现代化的标志。这部宪法有几个突出特点。①宪法确立了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体制,不仅宣告了英国殖民统治时代的结束,而且推翻了众多的封建王朝,将原来的数百个土邦归拢到统一的政体之中,结束了持续千年的国家松散状态,实现了国家统一。②宪法采取联邦制,重新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邦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掌握大权,地方各邦也有相对较大的自由权。③宪法宣布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政教分离,这就意味着印度今后在政治上彻底摆脱了持续千年的宗教束缚,从此国家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④宪法确立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议会由两院构成,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权以内阁制为主,以总统制为辅;法院司法独立,对议会的一般立法可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范围还包括了宪法修正案。由此,印度形成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⑤宪法确立了统一的司法制度,废除了殖民时期的司法权,结束了独立前的司法分散状态。印度司法模式不像美国(在联邦和各邦设立两套司法系统),而是采取一套司法制度。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的最高级,其次是设立在各邦的高等法院和市、县以及乡镇的下级法院。同时,传统的村社司法组织潘查亚特得以存续下来,经过改造之后,也被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范围。这种统一的司法制度有助于维护全国的司法和法治统一。值得关注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后,印度法院表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势,在人权、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⑥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了种姓制度和歧视妇女的制度,赋予公民以平等权利和自由。总之,印度宪法给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以稳定基础,给民主发展和法治运行以大体架构,给经济建设和以根本保证,更给公民的权利和个人自由以重要武器。独立后,印度在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立法。独立前,印度的婚姻家庭法虽进行了某些改革,并制定了一些新法律,但传统的法律制度没有受到根本改动,印度宪法中的编纂民法典目标并没有实现。但自20世纪50年代,印度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其中主要有1955年的《印度教婚姻法》和1956年的《印度教继承法》《印度教未成人和监护法》以及《印度教收养和扶养法》。这些立法确立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废除或限制了传统的多妻制和童婚制度。根据这些法律,妇女在家庭财产和继承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自20世纪80年代,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立法较少,主要通过司法推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