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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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聚合有责任的竞合和责任的重

合两种情形,责任的竞合指一个行为虽然同时符合不

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是只追究其中一种法律责任的

情形,责任的重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性质的

法律规范,应当追究两种以上责任的情形。寻衅滋事

三种责任的聚合也偶有发生,比如辱骂性寻衅滋事行

为,较为轻微的辱骂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仅需要承

担民事责任,但是严重的辱骂行为可能会构成寻衅滋

事罪,这个时候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也就发生了法律责任的重合问题。

我国刑法第 37 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对于该条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理

解是属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范畴,比如有论者认为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只包括定罪量刑和定罪免刑,刑法

第 37 条规定的非刑罚方法是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的性质,不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24]另外一种观

点认为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即非刑罚方法。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有区别

的,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而不是唯一

实现方式,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包括刑罚、非刑罚方法、

单纯有罪宣告,[

25]P558

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虽然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

常见的实现责任方式,但这一点不应成为排斥它们作

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理由。概言之,我国刑法第

37 条所列举的处罚措施从责任性质上看,应该属于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见,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多

样化的特点,寻衅滋事犯罪也不例外,承担刑事责任

的方式也应与寻衅滋事犯罪的复杂性相适应,强调刑

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也有利于刑事和解、社区矫正

等理念的弘扬,有利于指导寻衅滋事罪各种非刑罚化

的努力和推广,有利于推进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实现

方式向民主化、个别化的方向发展。

( 二) 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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