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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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聚合有责任的竞合和责任的重
合两种情形,责任的竞合指一个行为虽然同时符合不
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是只追究其中一种法律责任的
情形,责任的重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性质的
法律规范,应当追究两种以上责任的情形。寻衅滋事
三种责任的聚合也偶有发生,比如辱骂性寻衅滋事行
为,较为轻微的辱骂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仅需要承
担民事责任,但是严重的辱骂行为可能会构成寻衅滋
事罪,这个时候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也就发生了法律责任的重合问题。
我国刑法第 37 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对于该条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理
解是属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范畴,比如有论者认为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只包括定罪量刑和定罪免刑,刑法
第 37 条规定的非刑罚方法是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的性质,不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24]另外一种观
点认为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即非刑罚方法。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有区别
的,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而不是唯一
实现方式,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包括刑罚、非刑罚方法、
单纯有罪宣告,[
25]P558
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虽然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
常见的实现责任方式,但这一点不应成为排斥它们作
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理由。概言之,我国刑法第
37 条所列举的处罚措施从责任性质上看,应该属于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见,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多
样化的特点,寻衅滋事犯罪也不例外,承担刑事责任
的方式也应与寻衅滋事犯罪的复杂性相适应,强调刑
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也有利于刑事和解、社区矫正
等理念的弘扬,有利于指导寻衅滋事罪各种非刑罚化
的努力和推广,有利于推进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实现
方式向民主化、个别化的方向发展。
( 二) 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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