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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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理论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
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法定
应予惩罚情形之一的行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衅”即嫌隙、争端,“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
即滋生,“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
从犯罪构成方面解析两罪的不同之处: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
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
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
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
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
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
的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的伤
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
(三)从侵犯的对象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
一般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
是不特定的人。
(四)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
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
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五)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
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如果达到重伤或死亡的
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
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难点在于寻
衅滋事造成被殴打者轻伤时的界定。
二、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进行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触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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