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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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化情形逐步加剧化。 对于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

中,司法人员通常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广泛使用。

(2)判断标准不一致。 我国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判断标准,法律词语往往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断标准上缺乏明显区别,具体判断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条文

得出结果;寻衅滋事罪用规范性词语确定性不高,使得规范

适用较为模糊不清。 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不能形成统一的

法律规范判断标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分析、适用

和评价寻衅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扩张适用。

(1)误解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基于其不确定的规范与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

有所不同,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 基于相关法律规

定没有明确规范,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司法

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误解,激化寻衅滋

事罪适用的广泛性。

(2)法条选取随意性。 司法人员在法条的选取态度通常

掺杂个人主观性。 众人皆知,司法人员认定那些法律条文尚

未明确的行为时应当保持正当性。 司法人员认定某个行为是

否违反法律或者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罚

处罚,司法人员便会在刑法中选择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条文能够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难运用其他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时,司法人员便会刨除

正当性判断的合理性,随意选择寻衅滋事罪进行口袋化适用。

三、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应对建议

(一)立法层面。

1. 严格秉持谦抑性原则。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

具体操作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将本为非罪或治安处罚的寻衅

滋事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而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界定存

在差错,也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发激烈。 严格遵循

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认定范围,并寻求和发展抑制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