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八)(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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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

不仅是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模糊,在刑法的规

制范围内,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也存在着交叉

和模糊,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四种犯罪行为,很

明显能看见其与其他罪名有着相竞合的地方。

实践中,最普遍的情形就是混淆了故意伤害

罪和寻衅滋事罪。实务中,如果行为人持有伤害

特定的被害人的故意,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

现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这时,司法机关大多会细

究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进而将其尽可能往“随

意伤害他人”方面靠拢,然后以寻衅滋事罪对其

进行规制。[5]

而这很显然是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原

则的。2010 年着名的“方舟子遇袭案”就证明了

实务中存在的这一现象。很显然,该案中行为人

殴打伤害被害人并不是出于随意的目的,而是有

着特定的对象和事由,但由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

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轻伤以上标准,再加上

该案由于涉案人员的知名度,其引起了广泛的社

会讨论,有很大的引示作用,为了迎合民意以及

予以警示,则倾向于重刑主义,因此最终的认定

无可避免地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

同时,对于该罪名的其他犯罪行为,从其法

律条文的表述来看也有与其他罪名有相竞合的地

方,例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与敲诈勒索罪、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与侮辱罪。因此,在现

今的罪名认定和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是存

在着一定的争议和模糊地带。有学者认为,当行

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其他

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在公众场所强拿硬要多家

商户,该行为从公共秩序考虑,其确实侵犯了社

会管理秩序的法益,与此同时也侵犯了商家的财

产权,因此构成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这种情

形下就需要择一重罪处理。如此而来,寻衅滋事

罪作为一个独立的且所规制的行为非常宽泛的罪

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必然会肆意扩大,也会将很多本应认定为其他刑事责任的行为纳入其

规制范围之内。

(三)“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