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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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呢 ? 这或许是由寻衅滋事罪的历
史演进与自身立法特点决定的。
首先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 ,它在一
定程度上继承了原有流氓罪的主观构成要素 ,也就是所
谓的流氓动机与目的。
其次 ,寻衅滋事罪的这种特定犯罪动机与目的 ,更是
由于寻衅滋事罪立法上的特点决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四
种行为方式在立法上呈现出与刑法其他罪名行为方式的
某种重合与交叉性 ,从客观行为方式上 ,我们很难找到寻
衅滋事罪自己独特的地方。这种行为方式独特性的丧
失 ,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寻衅滋事罪独立罪名的地位
造成了挑战 ,另一方面 ,也造成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
上的困境。因此 ,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素的特殊性就
显得十分必要 ,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成
为了寻衅滋事罪得以继续存在的重要支撑。
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对寻衅滋事
罪的独立存在与司法认定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诚然 ,
目前司法实践的尴尬也正在于此 :主观的因素是难于把
握的 ,它需要从行为方式等客观要素来综合印证 ,而寻衅
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他罪行为相交叉 ,让犯罪动机与目
的在认定中承载过多的作用 ,但事实却是 ,寻衅滋事罪行
为方式独立性的丧失给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与目的认定
带来困难 ,过分的强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
能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问题。除此之外 ,犯罪动
机与目的对犯罪成立的作用到底如何也值得考量。寻衅
滋事罪不是目的犯 ,因为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
超过要素 ”或者“超过的内心倾向 ”
,即目的犯中的目的 ,
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 ,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
的客观事实 ;换言之 ,目的的实现与否 ,即不影响犯罪的
成立 ,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⑤ 为了体现独立性而存
在的 ,寻衅滋事罪这种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仅没有
解决司法实践的认定困惑 ,反而成了寻衅滋事罪认定上
的一大障碍 ,这不能不说是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因素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