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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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就打。这种客观上殴打无辜,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例如:

案例二:2003 年 3 月 4 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 2049 次旅客列车的第 8、第 9 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 17 元,寇平将 17 元人民

币放入自己左裤袋内。被害人佘泽东向途径车厢连接处的

列车员张丽珍求救,后乘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在被害人

佘泽东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寇平。〔4〕

本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理论界在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上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该观点基本立足于行为人的主

观方面特征,试图从主观角度揭示两罪的界限。代表性的观

点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

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具有流氓的动机,而抢劫罪

仅是单纯的抢劫财物的故意,并无流氓动机。〔5〕”

第二种观点是客观说。该观点基本的立足点在于两种

不同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征。代表性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主要是:第一,暴力的程度不同。寻衅

滋事罪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较一般抢劫罪轻;第二,发生的场

合不同。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

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

财物的价值;而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洗劫被害

人有价值的或所有的财物,并且尽量避免被害人辨认或者

他人知悉。〔6〕”

第三种观点可以说是前两种观点的统一。这种观点的

最大特点是既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又立足于行为的

客观特征,试图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这两种犯罪的界限。

该种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

1)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方面,强

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

施行为,因此多数是临时起意;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在大多数

情况下,都是有预谋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