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1/1)

天才一秒记住本站地址:[笔趣阁]
https://www.ibqg.vip 最快更新!无广告!

本文考察了研究对象近10年来的法官遴选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其特点包括:从方式上看,考试遴选总体占优,但考察遴选有重回主导之势;从流程上看,按部就班;从条件设置上看,存在从重视经验到重视学历,从不限年龄到追求年轻化的变化;从热度上看,总体走低,不同年龄、不同地区的参与热度悬殊。而该制度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遴选法院之间的马太效应凸显出来、部分报考者存在功利主义价值观、参与遴选者存在逆向淘汰的问题、上下级法院盲闲不均一定程度存在、遴选法官与其他法官群体割裂一定程度存在。本文探寻了背后的根源,并提出从回归遴选制度设计初衷的角度,尤其结合迫近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对法官遴选制度进行改革。

关键词:法官遴选实证分析法官员额制

需要指出,本文所探讨的遴选法官,仅限于狭义,即在核定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法官员额比例限额内,上级法院面向下级法院,从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法官中选拔担任上级法院法官。“遴选”一词首次由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提出,其第37条有“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的内容。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以顶层设计的视角为我国的法官选拔和任用制度定调。同时,遴选制度要求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再直接面向社会招录初任法官,从这个意义上看,遴选法官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后,补充法官的重要途径。而作为实质上的法官遴选制度,或者说当前法官遴选制度的前身——法官选任制度,从1995年的《法官法》到2014年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经历了接近20年的历程。因此,本文选取了一个较为典型的对象,即C中级法院,〔1〕对其近10年来遴选法官的相关情况进行研究,试图展现法官遴选制度的运行情况,以及面临的各种困境,并以回归制度设计初衷,及法官员额制改革宗旨为指引,完善法官遴选制度。

一、现状透视:法官遴选制度的概况及特点

(一)就遴选模式而言,考试遴选与考察遴选穿插,考试遴选总体占优,考察遴选近期占据主导

自2006年8月—2015年8月,C中级法院共计开展法官遴选6次,从辖区基层法院遴选法官32人。而遴选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笔者将其归纳为考试遴选和考察遴选,就考试遴选而言,其核心是通过考试选拔法官,即通过公开面向辖区法院招考的方式,结合笔试、面试、政审等结果,最终确定人选;就考察遴选而言,主要是通过考察选调的方式选拔法官,即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面向基层法院开展不公开考察,考察依据一般是工作业绩、平时表现等,基本确认大致人选后,对有意上派挂职锻炼的法官给予大约半年至一年的工作考察期,考察合格后,履行手续正式调入。该院10年来,共计开展考试遴选3次,分别是2006年、2010年以及2012年,计划遴选共计30人,实际遴选22人。而共计开展考察遴选3次,分别是2007年,2008年以及2015年,实际遴选法官10人,可见,无论是施行频次还是遴选数量,尤其是从数量上看,考试遴选均领先于考察遴选。但近年来,尤其是从最近一次的法官遴选看,考察遴选又开始占据主流之势。

(二)法官遴选的的流程走向

1.考试遴选的程序设计及流程走向。(1)向高级法院上报遴选计划;(2)经批准后由高级法院统一发布遴选公告;(3)开展报名及资格审查;(4)进行笔试、面试、政审等工作;(5)选定对象报高级法院批准并公告;(6)给予3个月左右的试用期进行考察;(7)考察合格后报高级法院批准并办理调入手续。

2.考察遴选的程序设计及流程走向。(1)等额确定考察对象;(2)征询所在法院及法官本人意愿;(3)经对方同意后上派挂职锻炼;(4)锻炼期满业绩考察;(5)考察合格后报高级法院批准;(6)经批准后办理调入手续。

(三)法官遴选的条件设置趋于变化

1.考试遴选存在从重视经验到重视学历,从不限年龄到追求年轻化的趋势。数次考试遴选其条件设置及报考资格不尽相同。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政治素养、工作一贯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方面的抽象要求,比如均要求政治素养高,工作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等。差异之处主要表现在,具体报考资格和要求上差别较大,2006年较为强调法官的审判工作经验和经历,如要求其应“担任审判员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10年以上实际审判工作经历”,并未对法官年龄和学历存在硬性限制。而2010年以及2012年开展的两次考试遴选则与之相反,其对法官年龄要求进行了较为严格限制,分别要求“40周岁以下”以及“38周岁以下”,但并未对审判工作经验做出更高要求,仅仅要求“2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同时又对法官学历要求较高,分别要求“本科以上”甚至“硕士研究生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