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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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有必要结合其他刑法条文中的使用情况来作出解释”

[22]。在《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交通秩序罪中,与“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具有等价性的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这些公共场所均具有公共性与现实性的特征。另外,合宪性解释主要是以宪

法中的基本权利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扩张解释。例如,以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言论就是值得怀疑的。

“口袋罪不仅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也极易纵容地方公权的滥用”

[1]9。寻衅滋事罪的政治功能由此

得以体现,该罪也就可能沦为一种统治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工具。“尽管言论自由存在界限,但政府对于

公共言论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

[23]。至于目的解释,其具有不同的方向性,其可以扩张文义

的范围,也可以缩小文义的范围,而对于限缩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刑法解释,主要是作出限缩犯罪成立的

目的解释,也就是解释过程中的目的论限缩,以此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三)以谦抑原则和法体系的有效协同指引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

针对刑法的谦抑原则,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而围绕纯粹的刑法谦抑问题,已经存在太多的研

究和论述,在此不予详细展开。“刑法的谦抑性是体现在刑法是控制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使用其他

社会控制手段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时,才能加以使用”

[24]。当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时,尤其需

要遵循刑法解释的谦抑原则,而谦抑原则就要求将刑法置于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对于秩序型

犯罪,优先鼓励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规制,遵循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保持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协

同,坚持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于以社会管理法的理念和方式来适用刑法,占

据了本来应当适用其他部门法的情形,进而造成刑法适用的扩张,对此也就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寻

衅滋事罪是刑法规定的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罪行,对其应当进行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从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