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章 以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交叉内容为切入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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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为规范人民法院设置、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以何种组织形式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以及审判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及职责作出规定。因此,两部法律在人民法院的规定上存在交叉内容。从理论角度分析,交叉内容应当是一致的。但由于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且发展亦不同步,因此,现阶段两部法律的交叉内容有相异之处。立法上的差异给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及当事人参加诉讼造成了困扰。在锚定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的基础上,对交叉内容进行分析、厘清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提出消弭差异的建议,以供立法完善时参考。

【关键词】法院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 审级制度 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作为规范人民法院设置、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以审判组织的形式从事(民事)审判活动,同时也规定了审判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组成方式和职责分工等。而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规范上看,两部法律在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内容上存在交叉;从理论上分析,两部法律的交叉规定虽然角度不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应当是一致的。同时,通过对比发现,两部法律在交叉内容的规定上也有一些差异,而差异之处也不只是表述上的区别。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两部法律规定的差异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扰,也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造成了一定不便。

一、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关系分析

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分析两部法律中交叉内容的基础,学界也对两部法律的关系有过相关论述,从理论上分析,二者关系如下:

第一,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在第7条和第8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做出了规定,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虽然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实践均早于立法法(我国立法法于2000年颁布)的颁布时间,但其立法程序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1954年法院组织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民事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而其后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正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

第二,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法院组织法属于宪法法律部门,是宪法相关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专门性法律。两部法律由于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以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规范的事项亦不相同。

第三,在相关内容上,法院组织法作出概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程序性规定。法院组织法是规定审判组织活动的法律,其对人民法院参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的审判组织及职权作出概括或一般性规定,三大诉讼法根据其各自特点,对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贯彻、落实。如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合议制,民事诉讼法在总则设专章对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评议案件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同时在审判程序中对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做出规定;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编“审判程序”第一章“审判组织”中对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组成和运行作出规定;行政诉讼法则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四,法院组织法为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组织制度保障。法院组织法为民事审判活动提供组织法上的依据,为人民法院(法官)行使职权(职责)提供保障。除规定审判组织和职权,法院组织法专门设置“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一章,对影响人民法院履职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相关程序,保障人民法院(法官)正确履职,公正裁判。

由于两部法律发展完善的步伐并不完全一致,从而也就造成了从某一时间点看,两部法律相关规定上存在着差异。通过对二者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审级制度和审判组织上。